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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严重的科学违规行为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为法律介入科学违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但法律介入科学违规行为的时间毕竟不长,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障碍因素。文章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这种障碍:我国“德主法辅”的社会传统仍在产生消极影响;科研活动的特点会导致立法的复杂性;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概念含混不清,给具体科学违规行为的定性带来了困难。
宋子良,杜勤,王平.法律介入科学违规行为的障碍因素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