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23.4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出租权 ,但该法存在出租权的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和法律保护比较散乱等问题。为此 ,我国《著作权法》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为出租权的主体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出租权进行限制 ,统一侵害出租权的法律责任 ,为出租权纠纷的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邓社民.作品出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