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25.2;D926.5
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存在诸多不合法治理念的缺陷。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看,将律师调查取证权和被调查对象的拒证权并行规定是不科学的;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看,抑权利扬权力的立法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缺失了法律后果,因而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来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导致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
刘红,赵素敏.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的法理学评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