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核批准对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体系构造兼论《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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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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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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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学会重点项目“湖南省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3HNFXB002);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横向项目“深化和巩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集体经济村民利益共享发展机制研究”(HZX202300106)。


O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Compulsory Reclamation System of Homestead Land Through Review and Approval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66 (1) of The Land Managem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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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直接相关,能够产生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作为确认性事实的审核批准,则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消灭,而不决定或直接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基于此,两类不同的审核批准构成了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基本类型,从而实现了该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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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夏沁.论审核批准对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体系构造兼论《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的适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19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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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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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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