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26.5
在韩非法治论逻辑中,人性基础上所建立的法律控制形式是以君主权力为核心的集人治与刑治为一体的专制主义;其所导向的必然是以权治法、以刑治民、以吏为师的权力主义法治形态及其意识形态;韩非理论;从反面说明了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提倡民本乃有权利意识,限制君权乃有制度理性,二者乃法治之本,前者为法治之“体”,后者为法治之“用”。
杜杰.韩非之权力主义“法治”论剖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