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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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李小云 等: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乡村振兴与高质量发展(笔谈)                                 5

                       第一,“生态乡村”建设需要正式制度供给。美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家 Ostrom 认为,正式制度规则
                  主要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是被禁止的”,二是“允许的行动或结果的上限和下限”,三是
                 “要求的一个特定行动或结果”,根据他的界定,结合生态乡村建设的实际,笔者拟将正式制度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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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归纳为两点:一是规制作用(禁止、要求),二是引导作用(允许)。在生态乡村建设中,乡村生产、生
                  活和生态诸方面都需要政府正式制度的规制和引导。
                       一是,从乡村整体发展层面看,政府的正式制度规则需要引导乡村产业结构调整,并引导或规制
                  乡村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在乡村建设中,乡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富裕是一切工作的核心和前
                  提。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如何在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前提下创造出“金山
                  银山”的价值,以及进一步将“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价值,则是生态乡村建设的关键命题。
                  对此,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乡村现实发展需要,尤其是根据乡村所在的自然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在响应
                  中央政府乡村振兴总体战略目标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各类地方性政策与规划等正式规则,为乡村的
                  绿色发展或乡村发展的绿色转型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南京市政府
                  提出具有比较优势的“都市农业”发展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相应出台了许多支持周边生态乡村
                  建设与发展的正式制度,以引导南京市周边乡村的绿色发展。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六合区竹镇镇的
                  绿色发展与转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竹镇镇充分利用本地区多丘陵的地理特点,通过发展适合这
                  一地理特性的畜牧业与旅游业而改变了经济贫困落后的面貌,实现了“绿色崛起”,从而成为生态乡
                  村建设的成功案例。
                       二是,从“在乡企业”的层面看,政府的正式制度供给应引导在乡企业开展绿色环保实践,以规制

                  企业的排污行为。在城市发展转型的过程中,有一部分高污染企业以下乡的形式,企图规避政府的
                  生态监管,这些“在乡企业”对于乡村的生态环境是主要隐患。在乡村生态振兴的背景下,需要在乡
                  村经济发展利益与乡村整体生态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在这个平衡点寻找的过程中,作为生态环境
                 “公利”保护的基层政府与作为经济利益追求的“企业经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博弈关系。一方面,在
                  企业的生产环节加入生态环境的考量与指标,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并有损企业的短期经济
                  利益,而企业与市场的逐利性往往会诱导企业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行为;另一方面,“在乡企业”
                  实现绿色生产转型是乡村建设与生态振兴的必然要求,而且,乡村生态保护又是基层政府的责任之
                  一。如何处置这一尖锐矛盾,考验着基层政府的战略眼力与定力。对此,在基层实践中,已有许多案
                  例表明,以企业的绿色发展转型为核心,完全可以解决这一尖锐矛盾。比如,甘肃省民乐县通过征收
                  环保税倒逼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了“绿色税制”的调节功能。具体而言,通过实行“多排
                  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引导绿色生产,促进企业绿色转型
                  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从村民个体层面看,政府的正式制度供给应起到规制村民生态破坏行为,并鼓励其修复乡
                  村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乡村场域下,村民是生态环境的直接干预者与影响者;村民的生产与生活方
                  式常常是乡村生态环境的直接介入方,甚至是破坏方;但同时,村民也是生态环境恶化的承受者。一
                  般来说,村民的“生态不友好行为”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普遍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很
                  多环境破坏行为可能出于无意识,甚至在他们多年的生活经验里,“农村一直就是这样”;另一方面是
                  因为长期以来村民基本不需要承担制造污染所带来的处理成本,因此,村民通常不会主动约束自己
                  的生态不友好行为。对此,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安排可以为约束村民的生态不友好行为提供前置性

                  的法律依托,也为地方政府的生态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比如,为治理农村污水,江苏省无锡市出
                  台了《无锡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和《2021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工作计划》,实现无锡市污水处理自然村覆盖率达到 90%,8.5万余户农民受益。再比如,江苏省泰
                  兴市通过制定出台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将全市村庄环境整
                  治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了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100%,无害化卫生户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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