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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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总 14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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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即流入主体与流出主体必须在同一集体的限制, 是根据我国农村现实倒逼的理论创新                                        [ 2 ] , 也是符
   合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制度探索.从法律角度看,“ 三权” 对应于经济力量的产生, 其法律实现机制的
   核心则在于促进土地经营权等新型农地权利财产化, 其实现路径要以既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
   度为基础    [ 3 ] ,“ 三权分置” 得到了政策文件的肯定, 但政策上的“ 权 利” 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 法律上
   应依循自身的逻辑来传达承包地 “ 三权” 分置的思想, 不宜简单套用政策术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
   纯化为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 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物权化的债权                                [ 4 ] .“ 三权分置” 中将经营权视
   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符合法学基本原理, 不符合他物权的生成逻辑                                 [ 5 ] .可见, 关于三权的内涵,
   学界研究呈现出一定的争议, 有经济性质与法律性质的表面上的矛盾, 也有政策释义与理论释义
   的分野.
       经济学界对于“ 三权分置” 的现实意义总体上给予了较为一致的肯定, 认为是中国特色产权制度
   的实践创新.有学者指出,“ 三权分置” 改革核心是完善集体土地产权权能,“ 三权分置” 使得土地产权
   关系更具体化、 清晰化和规范化, 是符合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土地产权制度                                     [ 6 ] , 实现了土地
   社会主义所有制与土地市场化改革的统一                    [ 7 ] , 是依据现实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 有效地回应了附着于
   土地上的物质利益问题的现实诉求.但“ 三权分置” 下的具体实践经验还需要被抽象和上升为规律性
   的理论, 从而完善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框架和内容.有学者基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结合我国“ 三权分
   置” 实践进行探讨, 尝试在地权结构细分基础上构建分析框架                          [ 8 ] , 以便从产权配置和产权公共域角度
   分析“ 三权分置” , 进而得出新的研究结论来丰富产权理论.然而, 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是建立在
                  [ 9 ]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上的, 其前提是生产要素和产品的自由流动, 资本被视为一种没有任何制
   度性质的生产要素在自由的追逐利润, 而依据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 资本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
   变革着、 扭曲着生产关系, 反过来扼制生产力的发展, 最终自掘坟墓.因而, 要对我国“ 三权分置” 实践

   进行理论探究和抽象分析, 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 就不能无视资本固有的逐利本性.
       由于“ 三权分置” 是面向实践的土地政策, 学界对于政策落实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较多分
   析和总结, 也从不同角度提出“ 三权分置” 的具体实践路径.问题和困难方面, 提出了改革所面临的农
   业补贴政策失效、“ 土地财政” 难以持续、 农地出现“ 非农化”“ 非粮化” 等风险                         [ 10 ] , 指出了三权主体利益
   关系失衡的经济性障碍, 经营权的权能实现受限的机制性障碍                            [ 11 ] .具体实现路径方面, 指出分置构
   成了结果上的两难约束、 方式选择上的实质约束, 提出农地股份合作社可以作为“ 三权分置” 的重要实
   现途径   [ 12 ] ; 也有文献指出现行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并非都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
   的可选路径, 只有抵押、 入股、 信托等是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最佳选择                                [ 13G14 ] .可见, 经过“ 三权
   分置” 在现实中一定时期的落实和探索, 理论界也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而针对当前的问

   题和困难继续推进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还需要深入本质层面进行学理分析.
       综上所述, 学者们试图对“ 三权分置” 从制度、 实践、 理论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然而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 三权分置” 尚存在内涵上的理论争议, 虽然作为一项实践中的改革举
   措予以实施, 但大都只具备政策释义, 仍然没有总结出学界广泛认可的经济学内涵, 需要进一步在理
   论层面给予诠释; 二是已有的理论阐释多集中在运用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进行解释或者对产权理论
   进行拓展, 而基于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 运用唯物史观进行分析探讨的文献相对不多; 三是已有文
   献大都基于对我国农地“ 三权分置” 进行分析, 以牧区草场作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 四是当前“ 三权
   分置” 政策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一定时期的初步探索, 有必要在进行理论上的归纳总结的同时, 找出
   改革继续推进的重点.本文正是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和回应而展开的分析和论证.其理论逻辑
   是: 牧区草场作为一种农地资源, 在与一般农地资源存在共性的同时也有自身的资源特性; 故而与它
   所匹配的“ 三权分置” 制度安排形式在保持了“ 三权分置” 政策初衷和根本导向的基础上有着自身显著
   的特点; 这一制度安排的鲜明特点, 从理论上来说在于其内涵的多层次性和目标的多维性, 从政策设
   计上来说, 在于比原来两权关系下的家庭承包的草场制度具有更高的制度绩效; 然而实践过程中, 由

   于现实条件的限制, 会产生一些阻碍制度绩效达到预期的客观问题; 因而需要在“ 分置” 的各个实施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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