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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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徐 婧:“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的“ 法治” 进路 6 1
2. 关注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居民是乡村治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自治主体, 应当加强农村居民的自治参与, 让农民群众真
正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始终坚持乡村治理的初心是为更好服务广大农村居民, 从而不断提升农村
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切实解决好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最关心、 最关注的问题.
其一, 应拓宽农民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法治参与的路径, 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提
升农村居民的法治“ 认同感”.随着城镇化的发展, 现阶段仍然居住于农村的大多数为文化程度受限
的“ 留守人员”, 其参与乡村治理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源于自信心的不足与安全感的缺失, 无法充分意识
到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性.一方面, 乡村治理主体需要主动作为, 健全农民诉求收集机制, 保障农村
居民的话语权, 及时与群众进行治理事宜和行政决定上的沟通和交流, 积极教育、 鼓励农民自觉参与.
另一方面, 可以尝试设立“ 乡贤参事会” 等组织机构, 形成以基层乡村党组织为核心、 村民自治组织为
基础、 其他组织为补充的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稳定格局.只有增进各主体之间的协商决议, 增强农村居
民的参与感和使命感, 才能有效解决群众的正当诉求, 使乡村治理决策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 促进乡
村法治建设趋于良性发展.
其二, 应强调对农村居民的普法宣传.要想提高乡村法治建设的效果, 需要优化农村法律的发展
环境, 提高农村居民整体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农村的普法工作必须将农民的接受能力和理解程
度考虑在内, 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 创新普法宣传的方法.随着广大农民
群众获取信息的能力逐步增强, 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基础设施, 用贴近实际、 贴近生活的法治宣传方
法, 满足群众对法治文化的需求.另一方面, 创新普法宣传的形式.由于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
较低, 乡村普法宣传应跳脱于书面、 纸面的宣传, 进而采取更为通俗易懂、 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以杭
州为例, 其将“ 民主法治” 作为乡村法治化建设的重点, 通过开展“ 宪法进万家”“ 千村万户学法日” 等培
育活动, 为农民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平台, 提高了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3. 实现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分层、 深入与下沉
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是践行乡村“ 法治” 思维的重要基础.完善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需要科学分析
不同主体力量的特征, 遵循法治社会的思路, 合理设置乡村治理运行的场域空间和运行环境.突出并
强调法律服务体系在乡村法治体系当中的功能与作用, 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出现乡村治理主体权力的
越位和缺位, 从制度上保障各种乡村治理力量的优化配置和良性运行.
一是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分层.发扬法律援助活动自下而上、 层层递进的制度优势.法治化的
乡村治理方法是内容翔实、 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 能够体现法治化的乡村治理运行机理.大力推广农
村法律服务循环制度, 探索设置农村法律服务的巡查办公室, 在区县司法局的组织下选派政治立场坚
定、 业务能力扎实的法律人才担任村集体的法律顾问.这种分层式的小微治理单元相比于过去的乡
镇、 行政村等较大的治理单元, 更能使治理力量有效地渗透到村级治理的细微之处, 提升农村法律服
务水平的广度和深度, 使得农村居民能够真正树立起运用法治手段、 法治思维、 法治途径解决纠纷和
困难的法律意识.
二是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深入.乡村地区应着重培养乡村法治建设的法律专业人才, 建设农村
法律援助志愿者团队, 由专业律师、 院校师生等定期进入农村提供法律普及与法律咨询服务, 深入推
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尤其是在基层法律服务站的建设上, 应当为农村居民当中留守老人、 农民
工等的特殊群体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渠道和咨询途径, 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 简化流程, 特
事特办.落实“ 点对点” 法律服务制度, 开展“ 送法下乡” 以及司法联动等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村民可以
向法律专业人才咨询日常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政府组织、 社会群体的共同努力, 为农村地区的弱势
群体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援, 打通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公里, 助力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是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下沉.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核心元素是法治化的乡村治理方
法, 它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体系发挥作用功能的基本载体.乡村法律服务体系要求在具体的乡村治
理行为中糅合现代法治的工作方法、 理念规则和操作流程.通过信息化科技的运用, 整合农村居民的
基本信息, 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以及信息信用体系.从而有利于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依法行事, 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