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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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总 157 期)

               乡村的根本旨归, 统筹做好农村教育、 医疗、 养老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和资源倾斜, 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平
               正义, 保证农村居民学有所教、 病有所医、 老有所养                   [ 9 ] .要同时兼顾法律的纲领性与可行性, 以规范农
               村资源利用机制运行、 化解乡村社会矛盾为价值目标, 在立法的精细化与可行性上下功夫.同时注重
               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开展涉农法律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制定涉农法律配套制度, 努力用高质量立

               法推进高质量乡村法治的建设.
                   其三, 根据«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所指明的方向, 生态环境建设是具有普惠性的造福子孙后代的民
               生福祉, 要将建设整洁优美的乡村生活环境、 健康稳定的乡村生态系统作为美丽乡村的评价和考核的
               标准.由于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科技水平受限, 在农村居民之中还未大规模形成良好的生
               态环境保护意识.在此前提下, 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必然离不开“ 法治” 的作用,“ 法治” 为乡村生态环境
               建设提供了统筹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农村居民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利益平衡点.与此同时, 良好

               的法律制度能够确保利益受损方得到补偿和抚慰, 并实现已遭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针对农村居
               民提出的与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乡村治理主体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提出具体的
               优化补偿方案和完善保障措施, 能够合理引导、 帮助农村居民找到情绪出口, 定分止争.
                   3. “ 软法” 与“ 硬法” 相结合的多元治理
                   “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对“ 法治” 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要兼顾内化于乡村治理的“ 软法” 规范与
               国家法律成文法体系的“ 硬法” 规范.“ 软法” 是自治组织内部基于平等沟通、 民主协商所达成的具有
               普遍认同性的适用于内部成员的制度规范, 依靠舆论评价体系、 道德评价体系, 形成一定的农村居民
               自治组织之间的内部压力, 既包含了类似于村民规章的成文规定, 亦包含了乡村文化的法治氛围.新
               时代的乡村软法氛围意味着要强调“ 乡规民约” 在乡村治理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 形成村民之间“ 自愿
                                                                                     ①
               履行、 自我约束、 自我管理” 的民间公约.将合理的乡村礼治规则纳入法律体系, 有利于“ 法治” 和“ 德
               治” 在乡村现代化进程中互动整合, 使法律体系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可; 也能够减少不符合乡村朴素正
               义观判决的出现频率, 提升乡村法治的公信力.“ 硬法” 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 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
               所形成的具有强制性、 威慑性、 普适性的法律制度, 常见的法律规范、 规章制度、 行政条例等均属于硬
               法的范畴.在国家法律的宏观框架之下,“ 自治” 与“ 德治” 中民主决策的过程与内容必须接受国家法
               的约束, 需要在国家法的框架之下进行, 不能逾越国家法的规定.
                   如果把乡村社会法治化进程比作一辆稳稳前行之车,“ 软法” 和“ 硬法” 则为车之双轮, 缺一不可:
               一方面,“ 软法” 规范可以弥补“ 硬法” 在乡村社会中适用的缺陷, 二者融合有利于提高乡村社会对硬法
               的接受和认可程度; 另一方面,“ 硬法” 也可以对“ 软法” 的“ 重实体、 轻程序” 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从而
               形成一种“ 双轮动” 的制度交叉模式.要充分发挥“ 法治” 在乡村治理体系中上承“ 自治”、 下接“ 德治”
               的衔接作用, 必须将“ 软法” 优势与“ 硬法” 固有特点相结合, 实现“ 三治融合” 中“ 软法” 与“ 硬法” 的协调
               统一, 逐步推进乡村法治化建设, 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现代化发展.

                  四、 实现乡村执法协调性: 提高乡村治理主体法治能力


                  面对乡村治理体系中执法层面“ 法治” 虚置化的困境, 在国家治理框架内, 有必要提高乡村治
               理主体法治能力, 作为基层政权力量的补充和协助.从“ 枫桥经验” 来看, 乡村社会在自身缓慢的
                                                                             ②
               发展过程中因地制宜、 因时制宜产生了符合其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                                [ 10 ] .乡村治理主体是政策的接
               受者、 转化者、 执行者        [ 11 ] .基于此, 乡村法治化建设需要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和人

               才支援.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出:“ 发挥市民公约、 乡规民约、 行业规章、 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
               ①
                  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② 20 世纪 60 年代初,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 现诸暨市) 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 发动和依靠群众, 坚持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 实
                  现捕人少, 治安好” 的“ 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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