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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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徐 婧:“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的“ 法治” 进路 5 7
渠道和有利组织.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有专业的执法人员来捍卫法律的权威, 更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
监督与参与.农村居民因缺乏相关的法律教育, 监督权利意识淡薄, 无法依靠完善的乡村法治体系实
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其二, 农村居民参与乡村社区治理的方式和制度体系不健全.村民委员会发挥
的作用有限, 存在态度轻慢、 水平不足、 滥用职权等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乡村治理主体的能力提
升, 影响了农村居民对法治化建设的理解和认识.其三, 乡村普法宣传教育不到位.现有的法治宣传
活动较少且内容空洞, 不切合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实际.乡村地区多为年迈或幼小的弱势群体, 传统
的生活习俗以及思想认识偏差, 使得他们对有关的乡村法治事物表现出漠不关心或盲目依赖的态度,
民主权利意识和参与治理意愿不足, 对新理念的接受程度较低.
三、 树立乡村立法权威性: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法律体系
面对乡村治理体系中立法层面“ 法治” 薄弱化的困境, 究其根本要增强乡村法治的适配性和融合
度, 解决好“ 法治” 与“ 自治”“ 德治” 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着眼于补齐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乡村法治短
板, 不断提升法律法规的威慑效用, 以期切实保障村民权利、 维护市场秩序、 消解农村社会矛盾等 [ 4 ] .
关注“ 三治融合” 中的乡村法律体系建设, 重点在于夯实乡村治理的法律基础、 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
体系 [ 5 ] .
1. 宪法框架下“ 以人民为中心” 的基本遵循
目前, 乡村法治领域已经形成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为基本法律制度, 涵盖国家、 地方、 村级三个层面的乡村法治体系.其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 确认了“ 以人民为中心” 等若干原则性规定, 为乡村
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框架规范.
在乡村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 应当始终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利、 使农村居民过上幸福生活为
根本的立法宗旨.其一, 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经济发展是实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 而乡村法治化建设则是实现乡村经济发展的根
本保障.乡村法治体系需致力于盘活农村生产资料, 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 实现现代农村市场经济与
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调试.其二,“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统领我国社会主
义全面发展的重要政策,“ 依法治国” 同样适用于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当中.在乡村治理过程中, 上述
宪法精神细化为“ 依法治乡,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乡村”, 实现了从宏观到微观的演变.其三,“ 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鉴于乡村文化的固有性和乡村治理手段的特殊性, 应当从“ 以人民为中心”、 保障农村
居民的基本人权出发, 因地制宜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乡村法律体系.任何与农村居民基
本人权相冲突的法律制度均违背我国宪法宗旨, 不具备法律正当性.
2. 涵盖经济、 社会、 生态保护等多维度的乡村法治保障
伴随国家大量支农资金的注入, 集体所有的资源被盘活, 新时期乡村治理要应对快速城镇化带来
的冲击.乡村法治建设必须从农村居民的基本权利和需求出发, 涵盖并解决农村居民所关注的重点
领域的问题.
其一, 注重对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规划与监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激发农村地区内生动
力最基本的前提.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构建基本经营制度, 也属于宪法确认的稳定脱贫、 振兴乡村的
底层制度, 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必然要求.在生产力发展持续加快之际, 广大农村居民难以适应经
济高速发展的市场竞争, 一方面要强化职业农民的权利保障机制, 健全外出劳动力返乡创业服务机
制, 为回流劳动力提供创业支持和法治保障 [ 6 ] ; 另一方面, 由于土地政策调整、 土地价值上升、 人口变
动等多重因素, 带来村庄空间变革和治理边界的变化, 需要通过法治的手段解决乡村地区有关土地问
题的争议 [ 7 ] .尤其针对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需要通过明晰“ 三权分置”、 调整治权半径的法律制度 [ 8 ] ,
使得“ 治权” 与“ 产权” 对等, 从而更好地发挥产权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社会功能.
其二, 法治建设同样也是乡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石.实现乡村振兴, 农民生活安居乐
业, 要从法治层面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均等化.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