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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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总 157 期)
法治能力也有待加强, 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一味强调法律制度的强制力, 在以“ 自治” 为
基本治理手段的乡村地区, 可能会激起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冲突, 无法实现乡村“ 法治” 的根本目的.在
法律制度的覆盖上, 需要更加与农村居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关联和契合, 在经济发展层面, 缺乏制度调
控往往会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以农村土地等要素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社会保
障层面, 需要构建农村居民的养老、 医疗、 教育等方面与农村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生
态环境保护层面, 缺乏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配置, 缺少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具体的法律评价体系.这些
问题均有待通过乡村法治化途径加以解决.
图 2 乡村治理体系中的“ 法治” 困境
2. 乡村“ 法治” 虚置化: 执法缺乏协调性
在我国乡村法治化建设的执法环节中, 乡村治理未充分发挥“ 法治” 的协调性.由于农村地区往
往都是人际关系较为紧密的熟人社会, 使得村民在解决实际问题时, 往往遵循“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的思维逻辑, 而非“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的法治思维, 从而陷入“ 情法两难、 有法不依” 的法治
困境.囿于乡村基层自治主体的法治教育不足, 专业知识匮乏以及执法水平较低等现实问题, 乡村治
理主体的现实状况存在治理关系错乱、 治理主体不突出、 社区事务繁重复杂等诸多问题.乡村基层干
部在处理日常事务的过程中, 常以风俗习惯或道德标准为依据, 未真正形成法律意识,“ 法治” 的渗透
能力不够, 乡村治理的单一自治渠道难免会陷入极端和困境.
作为嵌入整体政治格局中的乡村治理主体, 虽然其自主性的权力有限, 但也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
重责.一方面, 政府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制约了乡村法治的发展.责任类型的不明确, 必然
导致承担责任范围的不确定性, 缺乏合理论证的“ 权力下放”, 是对基层法治能力的透支.基层政府组
织的行政权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权责任界限不够清晰.基层政府用行政命令对乡村社区组织和资
源进行行政指挥、 干涉, 以达到政府预设的治理目的, 致使乡村自治组织依附行政权力, 在各个方面都
受到严格管控, 在承接方面存在能力不足.另一方面, 乡村治理缺乏人才.乡村地区的专业法治人才
匮乏, 且后备干部储备总量也不足.法治工作的不严谨性严重影响了专业人才队伍的壮大, 在开展乡
村法治工作时, 相关经办人员往往把法治理念停留于乡村治理工作的表面, 而未真正严格遵守相关的
法律制度.
3. 乡村“ 法治” 边缘化: 守法缺乏能动性
在我国乡村法治化建设的守法环节中, 乡村治理未充分发挥“ 法治” 的能动性.在乡村法治建设
的进程中, 农村居民不仅是受益主体, 更是参与者和建设者.由于农村地区的法治资源相对不足, 缺
少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律援助机构, 农村居民法律知识欠缺、 法治意识缺乏: 一方面存在对违法
行为的识别困难, 当受到不法侵害时, 农村居民无法及时、 准确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并采取相应的
自我保护措施; 另一方面存在维权手段的行使困难, 农村居民缺少“ 法治” 维权方式的主动意识, 亦缺
乏对相关有效的“ 法治” 维权渠道的了解, 无法充分发挥乡村法治体系对农村居民的权利保障作用.
乡村法治的体系架构、 制度设计和机制运行成为影响乡村治理的关键因素, 同时也与乡土社会文
化、 治理习惯、 民间习俗和群众认知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一, 未形成农村居民进行治理监督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