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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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徐 婧:“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的“ 法治” 进路 5 9
1. 协调基层行政主体与乡村治理主体的关系
乡村治理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的一般原理, 避免介入其他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的范围, 也要避免对乡村自治的不当干预.村委会职能的“ 行政化” 将引发行政权与自治权的
冲突, 即使是在适用乡规民约的软法环境下, 权力也必须规范行使、 程序必须严谨恰当.乡村法治体
系需致力于解决行政权与自治权之间的冲突, 对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做出立法和制
度上的完善.
一方面, 需要将“ 法治” 精神贯穿于乡村治理的科层制运行的全过程.“ 自治” 不是“ 人治”, 即便权
力只处于乡村治理的微观层面, 只要涉及管理层面的权利运行, 就离不开权力的“ 法治” 规范与约
束 [ 12 ] .国家宏观制度要注重全局性, 地方层级制度要注重承接性, 村级制度要注重针对性: 国家从立
法层面制定宏观的部门法律和规章制度; 省、 市各级建制主体应将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化; 村民自治
组织制定符合各自治理体系的规范性管理规定和综合性制度.乡村治理主体对法律制度及政策规定
的承接和转化效果, 决定了乡村治理科层制运行的有效性.近年来各地普遍推行的农村党组织书记
的专职化、 村委会主任助理等制度, 就是强化科层制的组织尝试.乡村自治组织依法行政也是乡村法
治发展的应有之义, 应当推进建立以乡镇府为核心的, 包括村级组织、 村干部等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在内的综合治理体系.
另一方面, 注重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农村居民自治行为之间的有效衔接.基层政府的关注范
围应当涵盖乡村法治的监督保障、 政策传达等方面, 以我国长期以来乡村社会发展中总结出的“ 法治”
经验为基础, 协调乡村基层政府的权力扩张以及农村自治组织之间产生的管理冲突和管理异化.以
“ 法治” 理念作为开展基层政府工作、 简政放权的基本准则, 给予农村地区自治主体应有的治理空间,
减少行政权力对自治主体的干预, 实现权利平衡; 以“ 法治” 原则作为管理乡村事物的基本准则和实践
路径, 尤其是面对涉及农村居民基本利益和农村地区共同财产的问题, 乡村治理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有
关的法律制度和村规民约, 保证农村法治化渗透农村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2. 促进乡村法治化建设的人才培养和组织建构
乡村法治化建设需要培养专业的乡村法治人才, 为乡村治理体系不断输送新鲜血液.乡村法治
人才不仅能够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应有的工作能力, 还能在广大农村居民之中起到模范表率的作
用.要将乡村法治人才安排在乡村建设的各个环节, 深化乡村治理中管理、 教育、 服务、 监督的一体化
自治模式.村干部被纳入与乡镇干部相似的管理模式中, 如岗位目标责任制、 系统培训、 备案管理等.
要加强村干部的纪律教育和作风建设, 牢牢确立起宗旨意识, 提升村干部的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 加
强业务培训, 提升办事能力, 通过开展各项培训提高村干部的信访、 党建等多项治理工作的业务水平.
乡村法治组织的建设是推动乡村法治化进程的核心力量, 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乡村基层社
会组织的健全程度和执法力度是衡量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社会运行系统的结构化状态和
社会文明进步的系统性力量会影响到政治共同体的形成, 其中社会力量的组织化程度是决定政治共
同体形成的关键因素.乡村基层社会组织是各类基层主体的利益代表, 是平衡乡村基层集体利益与
农村居民个人利益之间的有效载体.因此, 乡村法治组织的建设与完善是实现法治乡村稳定、 有序、
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乡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又深受活跃于乡村社会内部的农村居民对乡村法治组
织的支持和参与影响, 乡村法治组织需要有其专门的管辖部门、 制度规范和运行模式, 才能够充分融
入乡村治理体系和体制框架, 实现对乡村法治体系中法治人才的行为规制.
3. 增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
其一, 增强乡村治理主体的自主意识.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大前提下,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层
级之间的关系具备足够的弹性调整空间, 提升基层自主能力并不会对政治稳定和法治统一构成潜在
风险.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之上, 乡村治理主体能够在国家及省市地区既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政策的
框架之下进行自主决策并具体执行.地方自主的目标是提升乡村地区的政策预期性和行为主动性.
为此, 应当进一步赋予乡村治理主体明确且稳定的权力和权利, 同时注重权责统一, 要求乡村治理主
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决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3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支持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