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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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城镇化”的现象。
                    2002年,为了更有效地实现管理土地市场和保持经济稳定,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的招拍挂制度将土地使用权正式商品化,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兴盛
                和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升。2004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指出,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进一步
                激发了农村活力,加速了城镇化进程。这一时期,城市建设如火如荼,但也带来了诸如土地寻租、房
                地产过热等问题,很多农民前往城市,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和稳定工作,许多矛盾有待解决。
                    (3)城镇化的创新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创新发展理念,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
                策,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
                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强调,“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
                心的城镇化”。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
                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表明,我国正不断推进以土地扩张为标
                志的传统城镇化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转变。
                    为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我国致力于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不断深化土地制
                度改革。一方面,我国进一步推进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
                置”的转变,在维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
                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农
                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
                担保权能,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放活经营权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
                力转移规模相适应。
                    在宅基地方面,我国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保障农户宅基
                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
                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试点基础上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
                权抵押、担保、转让。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我国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时,为切实保障农民利益,2013 年的中
                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
                长远生计有保障。之后,国家不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出台和完善了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农民
                合法权益。此外,我国不断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
                规范运行。
                    通过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的完善,我国实现了市场、要素和主体的全面激活,推动了
                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考虑到农民进城落户仍存在一些方面的限制,加之农民进城落户要真正享
                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和社会保障也需要一个过程,中央明确了实行农民进城落户不以退出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条件的政策。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在维护其土地承包权、宅
                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
                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而对于不愿意落户的农民,国家坚持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
                尊重其自主定居意愿,允许其只就业居住而不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
                益,享受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
                确提出,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为亿万农民进城解除了后顾之忧,大量农民离开乡村进城,直
                接参与城镇化建设。通过辛勤劳动,他们一方面为城镇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
                也获得了额外收入,增加了经济收益,同时享受到了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提高了生活水平。而在城
                市社会于户籍、购房、社保等方面不能彻底接纳农民融入城市的情况下,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又为
                农民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使得他们在遇到经济危机、城市工厂裁员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返回农村凭借
                土地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生活没有受到大的冲击。可以说,农村土地制度不仅保障了广大农民最
                基本的生存需要,维持了农村稳定,也为城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托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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