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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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 奋斗目标征程的持续推进, 乡村建设进入了新时代和新阶段,“ 法治” 的重要性同样体现在解决
               我国“ 三农” 问题的过程中.根据中央出台的«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特别强调了“ 法治” 是
               乡村建设的重要环节, 并全面分析了乡村法治化建设所蕴含的 9 个方面的内容 .“ 法治” 为乡村振
                                                                                       ①
               兴提供了重要保障, 覆盖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 建设法治乡村” 的
               理念渗透所有与乡村振兴有关的政策文件的核心要义之中, 乡村治理体系中“ 法治” 建设任务的发展

               路径和根本遵循逐渐清晰.
                   从治理体系的逻辑上看, 无论是“ 自治” 还是“ 德治”, 都应当在“ 法治” 的框架下进行.自治主体需
               要依靠法律规范的引导, 实现治理手段合法有序; 德治主体需要以法律规范为基础, 框定基本的道德
               准则, 确保一切秩序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之内.对于自治主体和德治主体来说, 通过加深对法律的理
               解并灵活运用, 一方面能够加强乡村治理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提高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
               和依法行事的能力; 另一方面能够提升乡村治理主体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 依靠法律条款的文本规
               范和法律制度的体系性架构, 对乡村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法治” 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愈发凸
               显, 通过“ 法治” 实现乡村有序治理, 是“ 三治” 之中的有形规则, 是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过程中的“ 硬道

               理”, 也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 三治融合” 的基本保障.
                   2. “ 法治” 之承上: 维护“ 自治” 的公平正义

                   “ 法治” 位列“ 自治” 之后, 应当承接“ 自治” 的要义, 维护“ 自治” 的公平正义.由“ 自治” 迈向“ 法
               治”, 是社会发展迈向文明的重要体现.“ 自治” 是农村主体遇到各类纠纷时首选的治理路径, 其中所
               要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处理好自治手段与实现公平、 公正、 民主的纠纷解决之间的差距和矛盾,
               这个调试的过程就需要“ 法治” 的补充和协助.
                   其一,“ 法治” 为“ 自治” 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治” 对“ 自治” 过程中出现的不合规范的行为做出了
               及时的补充.完善的法律制度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能够调节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行为方式, 保障农
               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违法的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此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对
               各类乡村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与治理方式的规范和约束, 预防不当行为, 纠正治理偏差, 强调了赏罚
               分明的自治体系中“ 罚” 的权威性.其二,“ 法治” 为“ 自治” 提供了价值指引.在注重“ 自治” 的乡村治
               理体系中, 法律抑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威慑作用更为明显.将法治观念渗透进乡村治理主体的工
               作理念当中, 能够将现代法治要素纳入村民自治的过程,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法治实践过
               程中, 切实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 正确区分群己界限, 逐步树立新时代乡村法
               治信仰.其三,“ 法治” 为“ 自治” 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激活乡村的资源要素的过程中, 法律制度充分发
               挥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尤其是要健全和完善涉及农村金融、 土地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 及时地把有关
               的乡村治理实践经验总结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进行规定, 或就实践急需急缺的投融资制度、 人才发
               展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立法.
                   3. “ 法治” 之启下: 守住“ 德治” 的基本底线
                   “ 法治” 位列“ 德治” 之前, 应当强调“ 德治” 的内核, 守住“ 德治” 的基本底线.法律体系和道德标准
               均具备维护社会稳定、 提供行为准则的功能, 这两个体系之间既有交叉重合, 亦有内涵差异.“ 法治”
               与“ 德治” 之间相互作用, 构成了乡村治理体系“ 良法善治” 的终极要义: 一方面,“ 法安天下”, 法律是道
               德最为基础的底线, 注重强制性和威慑性, 又因法律的成文性和体系性, 使得行为主体可以掌握评判
               自身行为合法与否的合理限度, 形成一定的法律预期, 充分发挥法律的警示威慑作用.另一方面,“ 德
               润人心”, 高尚品德的教育和普及能够提升村民的基本素养.“ 德治” 涵盖了“ 法治” 的评价体系, 是实
               现“ 良法” 设立的基本准则, 亦是推进“ 善治” 施行的最终目标.“ 德治” 超越了“ 法治” 的边界束缚, 突破
               了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 是一种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理想模式, 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包括涉农领域立法、 涉农行政执法、 乡村司法保障、 法治宣传教育、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 乡村
               ①
                  依法治理、 数字法治智慧司法、 法治乡村示范建设等 9 个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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