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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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期                        李怀瑞 等: 风险 G 能力耦合: 精准扶贫中的分配正义研究                            3 1

               柱公益保险都有效地通过生计能力的提高导致了贫困户发展型生计策略的选择, 并最终降低了农民
               的脆弱性.因此也可以说, 不论是否遭遇了疾病, 因病致贫的风险都通过可行能力的保障和提升而得
               到了降低和转移.总体来看, 顶梁柱公益保险阻隔了“ 贫困 G 疾病” 的恶性循环, 将其转化为“ 风险转
               移 G 能力提升” 的良性循环.
                   风险的分配正义和能力的分配正义是相互耦合的,
               而若以分配正义理论作为方法论视角对风险 G 能力耦合
               机制进行更进一步的讨论, 则需要回答另一个问题, 即
               该机制是如何实现精准扶贫中风险和能力两条进路相
               结合的分配正义路径的? 如果简单地以高低来评价风
               险和能力的分配情况的话, 二者的分配选择可以用图 2
               来穷尽表达, 即分为( Ⅰ ) 高能力 G 低风险;( Ⅱ ) 高能力 G
               高风险;( Ⅲ ) 低能力 G 低风险;( Ⅳ ) 低能力 G 高风险四类.
               笔者将 Ⅰ 类视为最优选择, 将 Ⅱ 、 Ⅲ 类视为次优选择, Ⅳ
                                                                         图 2  风险和能力的分配选择
               类为最差选择.
                   顶梁柱公益保险所覆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理论上来说都是属于 Ⅳ 类象限中的家庭, 被认为拥有

               较低的可行能力和较高的因病致贫风险.因此, 针对这一群体的精准扶贫政策应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该群体的可行能力, 二是降低该群体面临的风险.而顶梁柱公益保险项目中, 在风险 G 能力
               的耦合机制的作用下, 因病致贫风险的降低和贫困户可行能力的提升的渠道不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即
               都是通过提高贫困户的生计资本和生计信心两种略为不同却又殊途同归的路径达成的, 在提升可行

               能力的同时, 将因病致贫风险有效降低; 或者说是在因病致贫风险发生之时, 提升贫困户的可行能力.
               因此, 顶梁柱公益保险代表了精准扶贫策略中的一种“ Ⅳ — Ⅱ — Ⅰ ” 的实现风险和能力两条进路相互
               耦合的分配正义的路径.

                  三、 结论与建议


                  在传统分配正义理论的视野中, 贫困在某种程度上是“ 基本善” 分配不公所带来的一种后果.而
               本文以分配正义作为一种方法论策略, 将贫困的多维性表述为既关乎资源和财富的分配正义, 同时也
               关乎可行能力的分配正义, 更关乎亟需转移和消除的风险分配正义.正义的分配与其说是关于基本
               善的分配, 不如说是在有差异的主体之间实现风险认知与风险治理能力的大致公正、 平等的分布.本
               文以顶梁柱公益保险项目为例, 从风险分配正义和能力正义两个进路分别探讨了该扶贫项目对于因
               病致贫风险的消除和转移作用以及对可行能力的提升作用, 最终将二者进行了理论意义上的统一, 构

               建出一种双重进路的“ 风险 G 能力耦合” 的机制和分析框架.这一模式有效地阻隔了“ 贫困 G 疾病陷阱”
               和“ 贫困恶性循环理论”, 并将其转化为“ 风险转移 G 能力提升” 的良性循环.它为其他类似的贫困和扶
               贫问题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策略和模式, 也为分配正义理论的解释张力的进一步延伸发展出一

               种可能的方向.
                   需要强调的是,“ 风险 G 能力耦合” 机制的分析和运用是建立在“ 差别原则” 之下的, 也就是将社会
               中最弱势、 最不利的那部分群体视为干预和分析对象.“ 差别原则” 中的这种“ 差别” 是罗尔斯正义理
               论中唯一被允许的能够给最少受惠方带来最大利益的不平等分配, 采取的形式是使社会境况最差的
               成员获得最大可能的状况改善.因为如果分配制度完全奉行自由至上主义立场, 则极有可能走向完
               全“ 向能力开放” 的英才统治型社会, 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将破坏社会阶层之间的团结, 低能力或弱能
               力阶层的怨恨、 抗争将冲击或解构现存的秩序与体制.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下, 建档立卡贫困户无疑成
               为罗尔斯所谓的“ 最不利者”, 但罗尔斯所理解的社会“ 有利者” 阶层与“ 不利者” 阶层的重要区别仍然
               停留在拥有基本善的数量与质量的不同之上, 对基本善占有的数量与质量决定了不同主体在社会分
               配体系中的角色与位置.而实际上, 不仅“ 基本善” 的分配正义需要被适当干预, 贫困作为一种风险
               ( 本文侧重的是因病致贫风险) 以及贫困作为一种可行能力的剥夺这两类现象同样也是判别社会“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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