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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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总 147 期)
               例( 办法), 远高于农民对一般法律的认知, 且对上一年度的扶贫效果满意程度较高.特别是在政府的
               帮助下, 92.0% 的贫困户( 脱贫户) 的收入增加了, 72.3% 贫困户( 脱贫户) 医疗费用降低了, 59.4% 的贫
               困户( 脱贫户) 住房条件改善了, 34% 贫困户( 脱贫户) 读书条件加强了.总而言之, 扶贫立法在关注弱
               者权益、 程序公正、 资金实施等方面, 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表 2  对贫困户( 脱贫户) 帮扶效果
                                帮扶效果                                   分布情况 / %                  有效样本
                 了解本省制定的扶贫条例                                              88.7                    346
                 对上一年度( 2017 年) 的减贫效果满意                                   89.8                    344

                 在政府的帮助下, 哪些方面有改善
                 收入增加                                                     92.0
                 住房条件改善                                                   59.4
                 医疗费用降低                                                   72.3                    350
                 读书条件改善                                                   34.0
                 其他                                                       9.1

                  但同时, 地方立法以吸收中央的扶贫政策为主要法律渊源影响了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扶贫政策是以结果为导向的, 而法律规范不仅关注结果公正同时也注重过程正义, 政策化了的法律文
               本更加着眼于当下脱贫行动的阶段性成果, 加大了制度环境的营造成本, 从组织学上看, 对新环境的
               适应必然对脱贫工作的效率性产生影响, 使得在有限资源范围内的无谓损失增加了.同时, 部分地区
               的法律文本在附则中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止于本轮脱贫攻坚战, 对于 2020 后扶贫时代相对贫困治
               理问题和防治返贫的制度措施并不涉及, 这种做法无疑是将法律规范全面地视为当前扶贫开发工作
               的治理工具, 视为当前扶贫政策法制化的结果, 而忽视了法的指引作用, 忽视了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结
               构中的长效机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 形成前后扶贫时代法律制度衔接的断层.其次, 经观察发
               现« 决定» 出台后的三年时间是地方扶贫立法出台( 修改) 的高峰时期, 这一阶段的法律文本呈现出政
               策化倾向, 甚至个别地区的法律文本显现出“ 早产” 的迹象, 不利于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地开展.

                  二、 地方扶贫立法中的制度措施分析


                  如哈耶克所讲:“ 财政立法领域是代议机构进行‘ 立法’ 的最早领域, 人们在这个领域中最早认识
               到了涉及财政的‘ 政治法律’ 乃是种不同于‘ 司法法律’ 的东西.” 同样, 扶贫立法中尽管存在大量资
                                                                        [ 11 ]
               金、 项目的筹集、 使用和监管的条文规范, 但是这些法律条文更像是一般性的技术性规范, 从资金、 项
               目的产生到落地, 立法者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体系.“ 事实上, 一项预算的大部分内容, 就它所
               涉及的开支项目来看, 根本就不会含有任何规则, 而只会包含一些指令: 它们所涉及的乃是政府掌握
               的资源应予达致的目的和应予采取的使用方式.” 因此, 文章出于对地方扶贫法律制度的经验分析
                                                           [ 11 ]
               以及对后扶贫时代的立法展望及学理分析, 并没有将技术性过强的资金、 项目使用规范作为研究重
               点, 而是关注政府扶贫治理过程中具体法律制度自身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问题.如表 3 所示, 出台时
               间较晚的地方立法制度覆盖越趋于完善, 配套措施相对齐全.以生态扶贫为例, 自« 决定» 出台后各省
               份相继吸收“ 绿色” 的发展理念, 将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制度化、 文本化, 强化了中央政策的可操作性, 体
               现了地方立法的优势所在:“ 从学理上看, 正因为担忧中央立法不足以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 不足以反
               映各地不平衡的状况才在中央立法之外, 再辟地方立法的蹊径.” 但同时, 部分立法文本中创
                                                                              [ 12 ]
               设性的法律条文缺乏规范基础, 不能恰当地同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 甚至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风
               险.为了强化文本研究的 科 学 性,“ 通 过 像 数 学 那 般 严 格、 而 且 无 法 比 拟 地 更 为 复 杂 和 广 泛 的 研
                                                           [ 13 ] 笔者对各地扶贫立法中出现的主要制度措施进
               究, 发现那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之基础的真理.”
               行指标化分析, 受到篇幅 限 制, 仅 对 下 述 13 项 中 的 前 9 项 制 度 措 施 进 行 从 经 验 到 文 本 的 检 讨 与
               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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