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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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总 148 期)
               长制需要从封闭走向开放, 让更多公众能够参与监督、 决策、 协商、 执行.产生于民间的社会组织具有
               专业性、 公益性及渗透性等特点, 主体功能主要是开展水环境调查研究、 反映农村基层真实情况、 协助
               公众有序参与.最终, 政府与公众之间实现优势互补, 达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
                   ( 2 ) 权力边界: 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的良性互动.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存在着一体多元的主体边
               界, 政府与公众在农村基层治水中的权力边界何在, 仍然是一个尚不明确的问题, 但有一点可以明确
               的是, 农民以外的参与主体需要真正了解农村环境和农民意愿.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河长制, 有必要对
               各参与主体的权力边界进行界定, 既保证公众有效参与, 又确保权力参与不被滥用, 合理平衡二者之
               间的张力.农村基层治水中, 政府与公众各有自己的角色、 优势和短板, 政府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不
               可能面面俱到, 政府的权力边界应主要放在提供公共服务、 维持公共秩序方面, 不要随意“ 越权”———
               越过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和诉求              [ 16 ] .未来政府主要充当元治理的角色, 把其他治理事务交给个体公众
               和社会组织去完成, 发挥公众的主体性、 灵活性、 广泛性及渗透性优势、 实现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良性
               互动, 提升河长制政策效应.已有研究也指出, 通过比较政府与公众在乡村公共治理中的角色功能和
               特点差异, 进行权力边界的划分, 可以实现社会分工和提升治理效率                             [ 17 ] .
                   ( 3 ) 途径边界: 正式与非正式途径的适度平衡.在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 如何平衡公众多样化的
               参与途径,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公众参与河长制治理, 其正式途径为民意调查、 参与监督、 参
               与管护及参与决策等, 公众通过正式途径参与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达成和河长制的有效实施.但对威
               胁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 公众在各种正式途径受阻的情况下会通过极端的非正式途径进行参

               与, 比如游行示威、 集体上诉、 暴力抗议等, 非正式途径参与会导致治理失序、 影响河长制的顺利推进.
               政府如何平衡正式与非正式途径, 关键在于切实保障公众的切身利益、 重视公众的合理诉求, 从而扩

               展正式途径边界, 在政策与法律框架下, 视社会可接受程度, 可适当放宽集体上诉等非正式参与途径.
                   总之, 就农村水环境的善治而言, 公众参与边界仍需平衡, 只有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
               融合、 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的良性互动、 正式与非正式途径的适度平衡, 才能在河长制推进中持续吸

               引公众有效参与.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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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金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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