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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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期 倪坤晓 等:面向2035年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在逻辑和动态趋势 71
活,符合特定条件的我国公民,经书面申请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取得集体成员身份。从实践
看,各地在确认集体成员时基本都参考了户籍、实际履行义务、实际居住生活、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申
请并确认等因素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是在社区范围内以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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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形式,具有社区性、地域性特征,其成员进出并不按照一般合作组织所遵循的自愿原则,而是
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且基本限定在社区范围内。另一方面,各地在操作中普遍采取相对静态的管
理办法,在确认初始成员后,一般不对集体成员进行调整,集体成员是相对封闭的,个别地方对新增
人口确认为成员有相应规定,但不是普遍现象。从确认逻辑看,一个人能否被确认为集体成员,关键
看其与现有集体财产是否有关系,是有直接或间接所有关系,还是对现有财产作出过贡献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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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操作虽无明确依据,但在现行法律和政策缺失的条件下,依据历史和现实的基层探索是被允
许的。
4.实现路径的多元化
在现代产权制度的新要求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更为多元。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吃租”经济,整合利用集体土地资源、盘活闲置固定资产、投资兴建厂房园区等对外出租;有的
发展“服务”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创办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实体,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农业机
械、耕种防收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或开展联结企业和农户的购销、劳务等中介服务。在传统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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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业经营、服务创收等发展路径基础上,各地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挖掘农业农村
在休闲旅游、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功能,积极探索出多样化的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式。如浙江省发展“抱
团”经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突破资源和地理位置限制,从“单打独斗”转向“抱团联合”,通
过村企共建、结对帮扶、以强带弱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江苏省发展“融合”经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要素重组、价值深挖、产业联体,大力发展高效特色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健康
养生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三产深度融合。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多种所有制
经济协同发展,逐步构建起了多业态融合、多机制联动、多要素协同、多模式并进的集体经济发展
新路径。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
上述分析可知,俱乐部属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封闭性的集体成员,以及多元化的实现路
径组成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总框架。在此框架下,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目标、手段
和目的,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博弈,内部资产与外部要素的有机结合,以及收益分配与集体积累的有效
平衡共同构成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总逻辑。
1.政府与市场:强势干预与自由运作的动态博弈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本质是如何进一步调整政府、农民、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实现新的利益平衡 。发展目标决定的是根本性、方向性问题,直接影响政府决策和市场判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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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一个矛盾点:根据中央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要坚
守两个底线,“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
没了”,这是决策要求,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定下“逐步壮大”的总基调。但集体经济的发展也
①
要遵循市场逻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市场主体 ,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
②
各类经营风险,可能会出现亏损,造成集体和成员部分利益受损。这时,政策要求与市场规律之间存
在一定冲突,其核心在于如何平衡政府干预与市场逻辑的关系,如何准确把握两者的边界。
①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② 根据 202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此条件并未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在内,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
场主体”的规定开了一个口子。在本文论述中,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虽未明确列出,但应视为一类
市场主体。